海口市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料暂行办法
2022-01-22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一、本馆保存的不属开放范围的档案,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群团组织查考利用。

二、本馆保存期满的不属控制范围的档案,向社会开放利用。

三、利用不属开放范围的档案,须持本单位的查档介绍信,经本馆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有关查档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保护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工作证、身份证或介绍信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

五、查档介绍信须写明查档人的政治面目、查阅内容及利用目的。

六、本馆保存的档案只限在本馆阅览室内查阅、一般不准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非借出不可的,须经档案局(馆)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限于二天内退还。

七、利用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市长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市委分管常委或市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利用本机关的党委、行政会议记录,须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利用外机关的党委或行政会议记录,须经档案形成机关领导批准;利用其他涉密档案须经档案局(馆)领导批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方可提供利用。

八、摘录档案文件,一律使用本馆统一印制的档案材料摘录笺,不准用笔记本或其他纸张摘录。摘录档案材料的内容必须与档案原件相符。复印档案材料须填写《复印档案材料审批卡》报经局(馆)长批准。

九、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须由档案馆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加盖档案馆公章后方能生效。摘录或复制的材料,不得任意向社会散布,需要出版、公布时,须经本馆同意。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出版、公布涉密档案材料必须报上级保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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