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2022-01-22 00:00:00 来源: 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一、为了贯彻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凡属下列未解密和需要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材料不予开放:
    1、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含市革委会)、市政协、市纪委以及市直属单位、区、乡、公社党委(党组)和工厂党委的会议记录;
    2、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颁发的尚未解密的机密档案;
    3、土改、三反五反、三大改造、镇反、肃反、整党、整风、整改、审干、四清、反地方主义等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调查报告、总结等档案;
    4、干部政治历史审查、工作评述及受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档案;
    5、受极左路线干扰产生的冤假错案以及在工农业生产上搞浮夸的统计数字等档案;
    6、有关各种重大案件的调查综合报告、审批、处理意见和决定等档案;
    7、有关自杀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及统计数字等档案;
    8、属于组织、纪检、监察工作形成的内部机密档案;
    9、有关重大科研成果、重要工程、资源调查、地质地貌等档案;
    10、涉及中外产权、债权债务方面的档案;
    11、有关工商界、民主党派、宗教、华侨和港澳知名人士的思想动态、政治表现以及统战政策方面的档案;
    三、本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将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本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开放。
    四、本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制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要进行修复保护,重要档案应以复印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五、本馆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六、本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本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明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本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本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市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七、利用者到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务本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本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中止利用。利用中如损坏档案,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
    八、本馆提供利用档案时,按照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费。
    九、利用者如需复制本馆开放的档案,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局(馆)长批准,由本馆负责办理。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
    十、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市档案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本馆欢迎利用者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作或其它学术成果。
    十一、本馆将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编辑的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纂出版工作。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公布档案。
    十二、本馆无权擅自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公布上级机关文件,要经文件制发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同意。
    十三、本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档案局解释。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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