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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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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8月起,一批新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正式落地施行。从社会组织管理到医疗卫生监管,从职业健康保护到生态环境保护,从海关检疫管控到档案基础业务,多部新规中都明确了档案留存、资料管理、归档备查的法定要求。
编辑部梳理了6部涉及档案工作的新规,总结了要点,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补充。
一、档案基础业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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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替代《全宗单》(GB/T 13967—2008),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要点:
为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管理全宗提供标准参考,标志着我国全宗理论取得进一步发展。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将全宗管理确立为重要基础业务,推动全宗理论运用实施,服务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掌握全宗管理规范要求,以全宗管理带动档案基础业务提升。
相关提示:将全宗管理确立为重要基础业务,纳入档案工作整体规划,对照新标准梳理现有全宗管理体系,做好全宗设置、全宗卷、全宗指南等业务工作的标准衔接与更新完善,以全宗管理为牵引,带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基础业务整体提质增效。
二、民生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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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涉及档案相关条款: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是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归档范围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文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他有关材料三类。保存时间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档案应有专人管理,仅可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规定。
相关提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纸质与电子档案同步归档;严格落实15年法定最低保管期限,建立到期台账,销毁前履行鉴定程序,严禁擅自销毁;劳动者健康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设置分级查阅权限,外部调取履行审批登记,调取全程留痕。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修订,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涉及档案相关条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
相关提示: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药代表管理资料留存第一责任主体,须将身份核验凭证、学术推广审批材料、活动记录、企业授权文件等规范归档,纳入医务管理或行风建设档案统一管理,做到目录清晰、调取便捷,建议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满足监管现场核查要求。
三、社会治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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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发布(民政部令第85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涉及档案相关条款:
社会团体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相关提示:社会组织须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全流程决策材料完整归档,涵盖党组织意见、业务主管单位批复、会议表决材料、会议纪要、公告发布凭证等,按事项单独立卷、规范管理,确保决策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公告发布留痕同步归档。
四、生态与安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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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涉及档案相关条款:
第八百零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并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第八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相关提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须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许可备案材料、种源来源证明、繁育记录等完整归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须将调查、监测、评估工作形成的全部资料归档,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动态更新、数据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涉及档案相关条款: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相关提示: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须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全流程记录,相关台账、凭证、检测报告等资料规范归档,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建立到期提醒台账,保管期满按规定履行鉴定销毁程序;记录真实性是法定义务,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8月涉及档案工作的新规落地,再次印证了档案工作贯穿各行业各领域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从档案基础业务标准到各行业监管要求,档案的法定地位不断强化,档案工作的服务边界持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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