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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珍贵的档案资料。目前,尚有相当部分档案资料散存于社会和个人手中。为了维护海口市的历史真实面貌,展现海口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征集散存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特发布此通告。
一、征集的范围
1、明代、清代:圣旨、诏书、奏折、诰命、赦命、照会、咨文等;
2、民革时期:命令、训令、指令、咨程、手谕、电报、嘉奖令、委任状等;
3、“土地改革”、“大跃进”、“文革”时期:各种大小字报、报刊、海报、号外、传单、照片、印章、臂章、纪念章、旗帜等;
4、各朝代形成的重要契约(房契、地契)、票据、证书、执照、合同、货币等;
5、记述海口市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方志、县志、专业志)、族谱、家谱、厂史、村史、年鉴、墓志、碑文、铭文等;
6、海口市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反映海口市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资料、图片、照片等;
7、反映海口市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传统产品、地方小吃的文字、照片、音像等;
8、琼剧的戏文、剧照、演变史等资料;
9、国家领导人、离休老干部、知名企业家、著名文体明星及各战线荣获国家级荣誉的先进人物形成的资料:讲话、题词、履历表、证件、著作、论文、演讲稿、回忆录、追悼文、奖牌、证书及各种录音、照片、实物等;
二、征集的方法
1、捐赠: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海口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凡捐赠档案,本馆将举办捐赠仪式并颁发证书。所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市档案馆。
2、征购:本人不愿意捐赠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确有价值,档案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有偿收购或收复印件。
3、寄存:个人不愿捐赠和征购档案资料的,也可以采取向档案馆寄存,由档案馆代为保管的方式。
联系科室:征集编研科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四街13号
联系电话:0898-68704906
海口市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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