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漫画】以案说法 档案随便丢弃是违法行为
2018-06-29 16:30:00 来源: 汉南兰台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2014年11月,某市档案局到该市一市级单位进行年检,未看到2001年之前的财务档案。市档案局随即要求该单位说明情况,并查找档案去向。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情况梳理和档案查找。

原来该单位2001年前单位会计由临聘人员担任,后临聘人员离职,但离职时未进行财务档案移交。2001年之前的财务档案一直锁在资料室一个移动铁皮箱中。2013年,该单位办公场所搬迁过程中,机关工作人员将该铁皮箱连同里面的财务档案当做废弃保密物品(资料)一起送往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场所。情况摸清后,市档案局要求该单位立即进行追回和补救。幸运的是,在销毁场所找回了还未处理的铁皮箱及财务档案。



点评

档案是记录历史的重要资料。任何损毁、丢失档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均是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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