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
2020-05-14 17:05:00 来源: 攀枝花市档案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档案是人类从事各项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见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文明进步的标志,内容丰富,涉及广泛,涵盖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事业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公众文化积淀的日益深厚,档案正逐渐揭开旧时神秘的面纱走向社会,走向公众,成为连接社会公众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纽带。
  档案工作是维护真实历史面貌的一项重大事业,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其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存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统计、档案编目和检索、档案编研、档案提供利用等 8 项工作内容。
  依法治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出台则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档案法》作为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唯一的一部专门性法律,是协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三者在档案方面关系的法律准绳。《档案法》自1980年开始起草,前后历时7年,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1988年1月1日施行的《档案法》作了修改,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施行。
  《档案法》全文共分 6章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过去和现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中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3、档案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分别对全国和地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归档,集中管理,并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禁止擅自销毁和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5、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30年。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擅自公布档案。
   6、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其成绩显著者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7、凡是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硕果,也是档案工作诸多改革中最重大的事件,它标志着我国的档案工作开始走上了依法治档的轨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有效保护了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成为开发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它作为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增强了全社会的档案意识,维护了公民的档案权利,使档案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扎实推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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