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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档案馆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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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档案馆档案收集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解读:
一、收集范围
重要活动与事件档案
在海口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会议、纪念活动、展会论坛、大型赛事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均属于收集范围。
已故人员人事档案
市管干部、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国家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等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原单位保存满20年后移交。
民生专业档案
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如人事类、民生类、政务类、经济类、文化类等,对社会公众具有普遍利用价值的,也需移交。
城市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海口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不属于市档案馆直接收集范围。
特殊档案资料
市档案馆可通过接受捐献、赠与、购买、代存、交换和复制等方式,收集与海口相关的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较高价值的档案资料,如历史文献、民俗文化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等。
二、接收时限
常规档案
列入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移交期限。
重大活动与突发事件档案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接收时限按照国家档案局《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移交,也可与相应的纸质文件同步移交。
三、接收标准与要求
档案质量
移交的档案必须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或市档案馆的要求。文书档案需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特殊载体档案需符合相应管理规范。
检索工具与资料
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检索工具(如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机读目录等)、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等,以及编研成果和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数字化成果要求
纸质、照片等传统载体档案,需提前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数字图像清晰、完整,与原件一致。
四、移交流程
计划对接
档案馆会提前制定接收计划,移交单位对拟进馆档案自行进行质量检查。
自查整改
移交单位填写《档案移交自检表》,并向市档案馆提交。。市档案馆将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检查,移交单位对市档案馆提出的建议进行质量整改。
申请验收
移交单位质量整改完成后,经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即可来函申请移交,档案馆接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交接手续
验收合格后,移交单位需将纸质档案清点,电子档案通过指定网络或安全U盘移交给档案馆,并填写《档案交接文据》,双方各存1份。
五、特殊情况处理
提前移交
若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经协商可提前移交市档案馆保管,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单位负责。
撤销、合并单位档案
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合并或撤销的档案,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移交。
以上细则旨在确保海口市档案馆档案收集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档案的保存、利用和服务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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