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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档案工作者必须要了解的电子文件(档案)十大法规标准
系统功能相关
标准规定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Electronicrecordsmanagementsystem,ERMS)通用的功能性要求,不包括系统设计和实施的具体要求,不规定实现系统功能的平台和具体技术,不规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也不规定系统测试相关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评估,适用于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
《功能规定》中的条款内容突出了基本业务特点,规定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满足电子档案移交接收、长期保存、共享利用和安全可靠等业务需求的基本功能,能有效促进各级各类档案馆开发和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功能规定》中的每一项要求,都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的必要功能。技术公司必须遵循《功能规定》的各项要求来开发此类系统。《功能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电子档案更好地共享及利用,使档案业务人员可以利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电子档案的科学、高效和安全管理。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建设指南》(GB/T31914-2015)
为指导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在用户单位的实施,维护电子化的业务凭证,强化其对业务活动的信息支撑,全面保护机构的信息资产,特制定本标准。标准规定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ElectronicRecordsManagementSystem,ERMS)建设的过程、方法和要求。标准主要适用于实施ERMS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机构),以及为机构提供ERMS服务的咨询、研发和实施单位,为其设计、实施、使用和评估ERMS提供方法和具体指导,也可供相关主管部门、科研教学机构参考。
收集与采集相关
标准参照ISO 15489《信息与文献 文件管理》、ISO 23081《信息与文献 文件管理过程 文件元数据》、档案行业标准DA/T 18-1999《档案著录规则》、国际档案理事会标准《国际标准 档案著录规则(总则)》,并结合我国电子文件管理实际,规定了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集以及元数据元素关系间的逻辑架构。
标准规定了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设计、捕获、著录的一般要求。
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描述、管理以卷、件为保管单位的照片类电子档案,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数字副本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标准规定了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设计、捕获、著录的一般要求。
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档案馆,可描述、管理以卷、件为管理单元的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经数字化转换形成的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副本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2009)
标准明确了板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的特征。
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遴选归档保存版式电子文件格式,也适用于版式电子文件格式标准的制订与相关软件开发。
《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DA/T48-2009)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格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文本文件和静态图像文件的文件级封装。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
本标准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电子档案的编目、管理与处置的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四性”检测相关
标准规定了文书类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的指标及实现方案,以确保文书类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移交、接收、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电子档案的检测。标准主要针对文书类电子档案,其他类别电子档案的检测工作可以参考执行。
移交与接收相关
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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