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五条,提纲挈领地明确和规范了档案开放的总要求、总理念,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即档案开放工作的目的和依据、科学释义、原则和主管部门职责,为后续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相关条款奠定了总体基调。
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档案开放是档案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文化强国是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建设目标,不断提升档案文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价值,对于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档案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主动开放和公布档案的意识不强,但随着社会公众档案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利用开放档案的需求日渐强烈,这使得档案馆加快推进档案开放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的价值作用显得更加重要。
在此背景下,《办法》提出了“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的制定目的,充分体现了档案工作“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为档案开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在档案开放工作主体上,《办法》第一条明确,依据档案法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具体条款后续系列文章将详细阐述。在制定依据上,《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上位法律法规均作为《办法》的依据,同时在推进档案开放工作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等事项还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法、保密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等方面的规定。
明确了档案开放的科学释义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也可以指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阐述档案开放工作的本质属性,《办法》第二条在结合新修订的档案法相关规定和《档案工作基本术语》等的基础上,规定了档案开放的科学释义,即“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这一定义科学地界定了档案开放主体、档案开放客体、档案开放制度要求。
一是档案开放是国家档案馆的重要职责之一。国家档案馆系国家各级政府设立,负责接收和管理具有社会和历史价值的各种档案,并提供社会利用的文化事业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这是档案馆的基本定位。推进档案开放工作是国家档案馆法定职责,也是其作为文化事业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性质的重要体现。《办法》是针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作出的规定,其他各类档案馆不属于《办法》的规定范围。
二是开放的档案是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一定年限”又分为三种情形,即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少于二十五年和多于二十五年,关于三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有科学详细的解释。
三是档案开放要按照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这就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在开展档案开放工作时要建章立制,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制约和规范,确保档案开放工作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和指导;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以切实指导档案开放工作分期分批有序进行。此外,档案开放作为一项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要遵循“为民服务”的原则,在档案开放中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需求。
明确了档案开放的原则
《办法》第三条是档案开放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为各级国家档案馆推进档案开放工作的基本遵循,为确保准确、科学、合理,原则部分经过了反复推敲和修改,参考并征求了多位专家和档案工作者的意见,最终确定了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四条原则。准确理解这四条原则,才能在推进档案开放工作过程中把握正确的方向。
“合法”原则是指,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应遵守档案法律法规、保密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等方面的规定。我们常说,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有效手段。档案开放工作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约束下进行,新修订的档案法对档案开放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迫切呼吁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层面出台关于档案开放工作的具体办法,作为日常工作的法律指引和约束,接下来,还将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规定的研究,促进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开放审核的具体操作更加规范化。
“及时”原则即,国家档案馆应当及时将形成时间已满一定年限的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并向社会开放,与后文积极稳妥推进档案工作相呼应,既要“及时”,还要“稳妥”,要在形成时间已满一定年限后尽快完成开放审核工作,这是国家档案馆的工作职责,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档案利用期盼的具体要求。
“平等”原则即,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借合法证明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同样适用。档案开放工作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坚持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服务质量上,同样体现在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上。
“便于利用”原则,展现了新时代档案开放工作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批示提出的“四个好”“两个服务”的要求为档案开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档案工作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要在资政、公共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展现价值。档案开放的作用不仅是内容的可读,更重要的是信息的可用,便于公众和学者利用开放档案的信息,挖掘潜在的内容、总结过去的经验,用以指导当下的工作和未来的研究,为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能及助力。
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开放工作职责。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作为全国档案工作的主管机关,也就是档案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国档案开放工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保证档案开放工作统一规范,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国档案开放工作加以指导。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其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应当协调建立本地区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国家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参与,双方共同负责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办法》第十四条),还应负责审核批准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方案(《办法》第十三条),听取国家档案馆上一年度档案开放工作年度报告(《办法》第三十一条)。加强监督和指导,是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和档案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新修订的档案法重点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也向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开放工作进行指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要由封闭向开放、由重保管向重服务转变,要及时向领导机关、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档案的社会需求和服务结构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不仅要求档案工作为党政领导工作和党政机关工作服务,而且要求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档案,特别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档案,真正做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马素萍.论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原则[J].档案学通讯,2005(2).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文章来源:《中国档案》杂志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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